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贵州黎朝荣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件)涉嫌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实,贵州黎朝荣养殖专业合作社等42户企业为我局登记的企业,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取得联系,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及“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拟对42户企业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企业对该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但因上述企业通过其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依法公告所列企业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部门:义龙新区市监局执法大队
联系电话:00859-3560315
附件:4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
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
1、贵州黎朝荣养殖专业合作社
2、贵州义龙金珠养殖专业合作社
3、贵州省安龙县富瑞生态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4、贵州博恒芭蕉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5、贵州博广芭蕉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6、贵州翠淋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7、贵州共裕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8、贵州义龙黔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9、贵州升金种植专业合作社
10、贵州瑞荣种植专业合作社
11、贵州并嘎洪顺生态种养专业合作
12、贵州绿园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13、贵州黄华彪养殖专业合作社
14、贵州刘俊勇养殖专业合作社
15、贵州尹选刚养殖专业合作社
16、贵州博兴芭蕉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17、贵州刘国洪养殖专业合作社
18、贵州顶效开发区林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19、贵州张让成养殖专业合作社
20、贵州淳通魔芋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1、贵州腾祥养殖专业合作社
22、贵州红娅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23、贵州岩峰种植专业合作社
24、贵州义龙鸿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25、贵州王昌秀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26、贵州忠坝芭蕉芋种植专业合作社
27、贵州真勇种植专业合作社
28、贵州义龙冗桑山地旅游专业合作社
29、贵州朝耀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30、贵州黔越绿色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
31、贵州安叉种植专业合作社
32、贵州力康园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33、贵州徐光合养殖专业合作社
34、贵州义龙金鑫源养殖专业合作社
35、贵州禄禄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36、贵州浙兴绿色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37、黔西南州万屯惠农生态蔬菜专业合作社
38、贵州义龙开天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
39、贵州连辉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40、贵州东妹场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41、安龙县新桥镇向阳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42、黔西南州中黔硕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