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1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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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09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义鑫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依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E67JJ9N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郑屯镇绒泥村团结八组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沉淀池下方闸阀损坏、池内废水涌出场地,自然流入雨水收集池,雨水收集池装满后通过排洪管道流到排洪沟,后流入郑屯中心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2020年10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HKJC-2020-529):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Ⅲ类标准,中心河排污口下游1000m、下游100m、上游100m处检测数据正常。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照片19张、《贵州义鑫废旧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方案》1份、通话记录1份、检测报告(HKJC-2020-529)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2020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局收悉后,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件的证据材料重新审核,经案件审查小组集体审议,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准确,你公司申请减免的理由及事实不符合减免条件,对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人民币叁万叁仟元整(33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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