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1〕4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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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1〕4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7-06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贵州兴牛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青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H2RPX73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新区万屯镇下坝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4月3日至4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根据《20万头大型牲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从事大型牲畜交易活动,擅自改为生牛养殖场;2.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有机肥生产车间并投入使用;3.在养殖场内东侧道路旁(未硬化)露天堆放大量粪污;4.养殖场内部分废水通过雨水沟渠汇入到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的坑塘(东经:105.0430802度,北纬: 25. 2319025度)内,根据现场采样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坑塘内粪大肠菌群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0.6倍;在草料车间西侧围墙外(东经:105.041723度,北纬:25.232221度)设有一根暗管(直径约30厘米)。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取证资料》25份、《检测报告》1份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1年5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6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陆仟元整(¥1566000.00)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中“建设项目管理类第一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十三项、水污染防治类第十一项”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对你公司擅自将牲畜交易改为生牛养殖场的行为处罚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玖仟元整(¥1129000.00)。
    2.对你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有机肥生产车间并投入使用的行为处罚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
    3.对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行为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4.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粪污行为处罚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综上,对你公司四项违法行为合计处罚人民币壹佰伍拾陆万陆仟元整(¥1566000.00)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6月29日
 
(联系人:黄泽波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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