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1〕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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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1〕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6-0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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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十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砂石场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砂石加工棚建设不规范,密闭不严实,有粉尘扩散现象;生产加工的细砂露天堆放在厂内,未采取防尘措施,粉尘向周边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取证资料4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4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诉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2020年版)中“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项”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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