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BNGDA396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街道原绿荫水泥厂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2年7月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义龙新区吨包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2年8月24日取得《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义龙新区吨包加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2〕124 号)。公司项目于2022年9月在义龙新区龙广镇新材料产业园区内建成并投产。
2023年4月24日,你公司与原绿荫水泥厂负责人胡荣富签订厂房租赁协议,胡荣富将原绿荫水泥厂废弃厂房出租给你公司作为迁建项目厂房;2023年7月初你公司从原产址(义龙新区龙广镇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搬迁至顶效绿荫水泥厂(两个厂址相距约25公里)并开始安装主要生产设备,7月底完成设备安装。现场安装有1台拉丝机、6台圆织机、4台吊带机、1台切袋机、1台三色印刷机、1台干燥搅拌机、1台自动上料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边角料回收系统和30台吨包缝纫机,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供有第三方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贵)金土地【2023】(资估)字第GQ-020号,报告显示公司迁建项目安装的设备总投资为94.5094万元;你公司配套建设有生产循环冷却水系统一套,生活污水化粪桶1个,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尚未建设。2023年8月初你公司迁建项目投入生产,经调阅你公司迁建项目用电记录,2023年8月用电为18128度,9月用电为22248度,10月为23072度。2023年10月19日,你公司才取得《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义龙新区吨包加工生产项目(迁建)“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州环核〔2023〕145 号)。你公司吨包加工生产项目从原产址(义龙新区龙广镇新材料产业园区内)搬迁至新厂房(原绿荫水泥厂内),厂址已发生重大变更,迁建项目建设之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综上,你公司存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吨包加工生产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0月23日对厂长李如九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10月25日对法定代表人杨维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10月25日对厂长李如九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3年10月23日拍摄的现场取证资料5份;5.2023年10月25日杨维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2023年10月25日杨维、李如九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2023年10月23日李如九提供的《用电明细》一份;8.贵州卓效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一份》。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种违法情形。经我局案件讨论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联系人:杜雄飞 联系电话:0859-3546223)2023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