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雨樟塑业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65023672A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雨樟镇格沙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厂界粉尘、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黔西南州雨樟塑业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11月拉丝机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黔西南州雨樟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第12页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部分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决定。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年11月28日,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中“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类第12种违法情形”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65023672A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雨樟镇格沙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2022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厂界粉尘、厂界挥发性有机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黔西南州雨樟塑业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11月拉丝机生产台账》复印件1份,黔西南州雨樟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第12页环境管理要求:自行监测部分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11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的决定。你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书》,2023年11月28日,经我局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中“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类第12种违法情形”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