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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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郑屯镇前丰村郑鲁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加油站油气液比、液阻、气密性开展现场监测。加油站共建设有2台汽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安装有2把加油枪,加油枪编号分别为3号、4号、5号、6号。检查时3号、4号、5号、6号汽油加油枪均正在使用,有不同车辆分别到几个油枪处加油,现场采样监测时发现3号、4号汽油枪连接的油气回收泵及5号、6号汽油枪连接的油气回收泵加油时均不能运行,采样时均无气流;根据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JJC-2023-050),3号、4号、5号、6号加油枪连接的油气回收泵有故障,液阻、气密性达标,气液比达不到检测条件。
综上,你公司前丰加油站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3年9月20日对徐升(加油站站长)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10月17日对徐升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9月20日拍摄的现场取证资料3份;4.2023年9月28日分局委托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JJC-2023-050)1份;5.2023年10月17日徐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2023年10月17日徐升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7.2023年10月31日徐升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JJC-2023-068)一份;8、2023年11月3日,徐升提供的《关于油气回收维修整改的报告》1份。
2023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根据表(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相关裁量规定。经我局案件讨论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32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年12月4日
(联系人:杜雄飞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