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1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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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1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1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安龙县金叶烤烟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莫礼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8573335393J
    地址:义龙新区德卧镇坡告村
    2020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资料》9份及厂建投入清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2.立即按规范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3.取得环评手续后,根据环评要求规范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完成后方可投入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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