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1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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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13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01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义龙新区黎庭玉矿产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庭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0MA6H8XUT5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绒泥村团结四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对你矿产品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产品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产品经营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现责令你矿产品经营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
    2.立即按规范要求办理环评手续。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矿产品经营部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矿产品经营部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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