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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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工业园区生辉公司办公楼二楼201室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站房空调损坏,设备脏乱,现场管线布置混乱;在线设施管理台账缺失,无在线设施巡检记录、运维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更换记录等;现场检查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工控机、分析仪正常运行,数采仪无数据上传;调阅2020年5月16日至17日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下午16时至夜间21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持续超标;2020年5月19日现场委托义龙新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5月26日出据的报告(义环测报告[2020]004号),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45mg/m3,超标1.4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2020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