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思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061012435A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龙广镇双合村
你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监测报告(HXJC[2020]第392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5月14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9号),告知拟对你加工厂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决定。你加工厂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视为你加工厂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处以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工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