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10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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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10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26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王洪刚:
    身份证:522321196706054035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义龙新区顶效镇瑞安路27号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你单位发现油罐桶100个和容积约为7个立方米的铁罐一个,共发现液压油约3.9吨、废机油约5.6吨。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10份及数量确认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 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
    2.妥善储存已收购的危险废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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