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596360639C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020年5月14日,我局依法对公司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的决定。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