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田景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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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郑屯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在郑屯镇前丰村老王田场地内(贵州元豪铝业有限公司二期项目场地)建设有2套砂石加工设备和1套免烧砖制砖设备并于2022年8月投产。现场检查时:场地进口左侧堆存有约4万吨废石料,堆存的废石料西坡采用绿色防尘网覆盖、顶部未覆盖;场地内堆放有成品砂石约580立方米,均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其中场地进口右侧露天堆放有细沙约25立方米,1#细沙加工设备输送带末端露天堆放有细沙约10立方米,2#加工设备震动筛西侧露天堆放有细沙约200立方米、南侧露天堆放有粒径1-1.5cm砂石约300立方米,2#设备3条输送带末端下方分别露天堆放有细沙约20立方米、2-4cm粒径砂石约15立方米、1-1.5粒径砂石约10立方米);以上露天堆放的废石料及成品砂石占地面积约为2000平方米。免烧砖制砖设备西南侧堆放有成品砖约25万块。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302”应办理环评类别相关要求,你公司的砂石加工生产线和免烧砖制砖生产线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综上,你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建成砂石加工生产线、免烧砖制砖生产线并投产和露天堆放砂石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等证据为凭。
2023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8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元整(¥44300.00)的决定。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中“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种违法情形、大气污染防治类第27种违法情形”的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
2.对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42000.00);
综上,对你公司两个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共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元整(¥443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2023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