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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10)〔2023〕8号
发布时间:2023-11-09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贵州必晟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游德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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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郑屯镇前锋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8月7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点火投产,建设有2台3.3万kva全封闭硅锰合金矿热电炉,1套煤气锅炉发电机组,煤气锅炉发电机组燃料全部来源于2台全封闭硅锰合金矿热电炉有组织废气,矿热电炉有组织废气经收集净化后通过管道输送到煤气发电机组处发电。煤气锅炉发电机组废气排放口(P4)安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于6月7日完成联网,检查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有效,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3年7-8月P4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显示7月份该排口二氧化硫连续超标10次、当日超标2次;检查当天烟尘持续超标22小时(8月6日11时-8月7日9时),二氧化硫超标10小时(8月6日02时-8月6日12时);为进一步确定P4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情况,8月8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P4排口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检测结果:二氧化硫3次检测值分别为379mg/m³、400mg/m³、414mg/m³,均超过标准限值(《火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其他气体燃料锅炉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标准限值100mg/m³)。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你公司建设项目于2020年5月25日获得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文号:黔环审〔2020〕52号),获批的《贵州义龙新区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新建4*33000kVa全封闭硅锰合金矿热电炉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合一)》中写明煤气净化系统应当安装1套碱法脱硫设施,在煤气进入气柜前进行碱液脱硫,但实际建设中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碱法脱硫设施,导致二氧化硫多次超标排放。
        综上,你公司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新建4×33000KVA全密闭锰硅合金矿热炉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合一)批复》项目业主变更备案的函;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义龙新区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新建4×33000KVA全密闭硅锰合金矿热电炉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三合一)批复(黔环审〔2020〕52号);贵州义龙新区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新建4×33000KVA全密闭硅锰合金矿热电炉及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第55、56页煤气净化回收及工艺流程图,第216页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一览表,《营业执照》,《贵州必晟矿业有限公司执法监测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案件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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