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8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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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8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4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顶效开发区北辰特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596360639C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合心社区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23日期间处于掉线状态,无数据上传至贵州省自动监控污染系统平台,同时未向环保部门报告;调阅1#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历史监测数据,2019年12月超标17天,2020年1月超标30天,2020年2月超标20天,2020年3月超标14天,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1#在线监测工控机颗粒物数据波动较大,甚至出现数据超标,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在线监测检查记录台账不规范、不完善;2020年4月23日10时—12时现场委托贵州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1#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4月28日出据的报告(HXJC[2020]第365号),结果显示未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3.立即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真实、有效、达标上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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