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9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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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9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5-14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安龙县龙广镇玉贵棕丝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思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061012435A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双合村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加工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通过水泵将生产废水抽出直接排放至外环境;2020年4月26日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4月30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392号),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Ph为4.3,不达标;悬浮物664mg/L,超标8.5倍;化学需氧量为33400mg/L,超标333倍;挥发酚浓度为4.51mg/L,超标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监测报告(HXJC[2020]第392号)1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加工厂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停产整治。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加工厂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加工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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