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220605406
地址:郑屯镇绒泥村赖山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2月26日我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26日你公司将承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私自运出倾倒在郑屯镇岩峰村青树子(经度105.093876,纬度25.084851),该地属岩峰村李远胜、李远刚兄弟所有的农用地,你公司未对倾倒工业固废土地配套建设任何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和承包经营合同3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2020年3月30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