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尔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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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衣苗族自治州顶效查白村歌台村民组68号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污水通过堆存场所墙壁破损处溢出,流至北侧耕地内形成坑塘沉积,渗入土壤;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根据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4号)显示: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化粪池排口废水监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609mg/L,超标3.1倍;悬浮物为7091mg/L,超标34.5倍;化学需氧量为1.67×10³mg/L,超标3.2倍;总磷为36.1mg/L,超标3.5倍;氨氮为454mg/L,超标4.7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取样检测照片6张和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4号)1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10内清完养殖场外排的所有粪污。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养殖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03月13日
2020年0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