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5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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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5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利国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尚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2320MA6EG9XR3F
    地址:义龙试验区顶效街道办查白村歌台村民组33号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养殖场粪污收集池因大量雨水进入导致出现超负荷运行现象,粪污收集池粪水溢出沿着粪污收集池北侧流到尚兵智发养殖场的粪污收集池里汇合后一并顺势流到查白河;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及查白河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3号)显示:①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外排污水排口监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6000mg/L,超标;悬浮物为4107mg/L,超标19.5倍;化学需氧量为2.06×104mg/L,超标50.5倍;总磷为216mg/L,超标26倍;氨氮为1762mg/L,超标21倍;②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外排污水水沟内取样监测结果:五日生化需氧量为5.99×103mg/L,超标38.9倍;化学需氧量为1.64×104mg/L,超标40倍;悬浮物为1889mg/L,超标8.4倍;氨氮为1497mg/L,超标17.7倍;总磷为171mg/L,超标20.4倍;③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查白河取样监测结果:化学需氧量为53mg/L,超标1.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为21mg/L,超标4.2倍;氨氮为1.53mg/L,超标0.5倍;总磷为0.36mg/L,超标0.8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取样检测照片6张和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3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3月30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5号),告知拟对你养殖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决定。你养殖于2020年4月3日递交《减轻处罚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我局认为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养殖场积极配合整改,且对环境违法行为认识较为中肯,并考虑在疫情期间企业生存不易,经济确实存在困难。会议审议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减免情节,给予采纳,减免伍仟元(5000.00元)处罚。
  •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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