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6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州环罚(10)〔2020〕6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尔安蛋鸡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尔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K1KD5H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衣苗族自治州顶效查白村歌台村民组68号
你养殖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对你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养殖场污水通过堆存场所墙壁破损处溢出,流至北侧耕地内形成坑塘沉积,渗入土壤;
    2.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养殖场外排废水采样检测:根据2020年3月12日出具的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4号)显示:依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排放标准。你养殖场化粪池排口废水监测结果为五日生化需氧量609mg/L,超标3.1倍;悬浮物为7091mg/L,超标34.5倍;化学需氧量为1.67×10³mg/L,超标3.2倍;总磷为36.1mg/L,超标3.5倍;氨氮为454mg/L,超标4.7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取样检测照片6张和监测报告(HXJC[2020]第164号)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0年3月30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5号),告知拟对你养殖场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决定。你养殖于2020年4月3日递交《减轻处罚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召开了案件审查会议,我局认为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你养殖场虽积极配合整改,但是整改不彻底,环境风险依然存在,且在作出处罚前已充分考虑了你的实际困难,以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标准处罚。会议审议认为,你养殖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减免情节,维持原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畜禽养殖废弃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养殖场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养殖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