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万聚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唐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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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黔西南州义龙新区新桥镇新桥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沉淀池西侧围墙(北纬25.095658,东经105.250307)外空地上有大量泥状物质,经调查该泥状物质为你公司沉淀池内的沉淀污泥,污泥主要成分为废纸浆,围墙外污泥是你公司员工(胡胜洪)采用水泵从沉淀池内抽到围墙外的,在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记录“沉淀池污泥为Ⅰ类工业固体废物,物理性状:半固态,去向:委托处置”;综上你公司存在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10份,《营业执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为凭。
2023年6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3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
根据《评估报告》评估处置费用,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案件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仟元整(¥108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