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杨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QKDU7L
地址: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龙广镇纳桃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环境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养殖期间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关闭养殖污水进水口,导致污水漫流出污水检查井、自然流入场内东侧排洪沟,污水通过排洪沟流进生态塘,生态塘内污水通过围坝缺口和自然渗透排入场内西侧排洪沟;2.养殖区域污水收集不完全,部分污水从3号养殖区直接排入场内西侧排洪沟,与生态塘排入污水汇合后从养殖场北面围墙脚的排洪管排到场外排洪沟,最终流入纳桃河。综上,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4份,现场检查照片8份,《检测报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
2023年6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幅度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我局案件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拟将案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