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2〕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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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2〕7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

黔西南州宏汇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LXUPD10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红岩洞(原德兴焦化厂)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条款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3日,到你公司开展环境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你公司《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锅炉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为电袋组合除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擅自将锅炉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变更为水膜除尘,污染防治措施变更后你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份,《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和大气环境分析页1份,《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黔西南州宏汇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准意见》1份,设备购销合同2份,锅炉安装协议1份,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2022年6月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没有提出听证申请或提交陈述申辩书面材料,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经我局案件讨论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1日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5b2d49a1821df54702c79c77484b6032.pdf (1.14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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