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严尚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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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木陇街道办团结红星村二组余江芭蕉芋淀粉厂旁
你废品回收中心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3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废品回收中心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废品回收中心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情况下建设1条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塑料瓶分拣-脱去商标-破碎-(分离瓶盖)-甩干-打包〕,并于2021年12月投入生产使用,总投资额捌万贰仟元整(小写:¥8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等证据为凭。
你废品回收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2022年6月2日,我局向你废品回收中心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2〕6号)告知拟对你废品回收中心处罚人民币玖佰捌拾肆元整(¥984.00元)的决定。你废品回收中心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废品回收中心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人民币玖佰捌拾肆元整(¥984.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6日
2022年6月16日
(联系人:张会琳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