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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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兴化村六组连老年弯弯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1月1日,接到省、州服务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义龙家缘塑料有限公司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下向各大医院收购吊瓶进行加工销售,存在吊瓶内液体泄漏造成污染的隐患,希望能进行核实。”信访举报案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你公司开展调查核实,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依法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6份、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16日
2022年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