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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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龙广镇赖山村苗儿山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监测站现场委托贵州省洪鑫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石灰厂厂界臭气进行监测,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HXJC〔2021〕第1820-1号),你石灰厂厂界东侧臭气浓度最高值43,超标1.15倍;厂界东南侧臭气浓度最高值49,超标1.45倍;厂界西北侧臭气浓度最高值55,超标1.75倍,厂界北侧臭气浓度最高值18,合格。(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6份。
你石灰厂上述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1年12月20日我局向你石灰厂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10)〔2021〕34号),责令你石灰厂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石灰厂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13号),告知拟对你石灰厂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决定,你石灰厂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石灰厂自愿放弃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我局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石灰厂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3日
2022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