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2〕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州环罚(10)〔2022〕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1-18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

黔西南州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文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3978496N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试验区开发区合心村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12月21日,接到省、州服务保障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顶效镇合兴村,中联冶炼公司,环保手续不全,排放指标与实际不符,排放大量烟尘,厂区水沟连接门口水沟,雨天灰尘、矿渣直接从水沟流入农田水沟。”信访举报案件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你公司开展现场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总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分析仪(在线设备正常运行)数据,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22日,你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分别为5.617943t、52.916358t、6.913031t,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限值分别为:3.878582t、14.456534t、3.261535t、分别超标0.4倍、2.7倍和1.1倍。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取证资料》2份、现场照片证据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及黔西南州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废气排放口时均值(2021年1月1日0时0分-2021年12月22日19时0分)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1年12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1〕14号),告知拟对你公司进行处以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罚款的决定。2021年12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和申辩》,申请减免或从轻处罚。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30组织召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在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范围,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减免情节,维持原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4日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