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黔玉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朝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6754477750
地址:义龙新区万屯镇贡新村六组
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厂区东面场地内有60个废弃机油油桶露天堆放,桶内约有0.3吨废弃机油,废弃机油及油桶堆放处无任何防护措施,无相应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5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按规范收集、贮存和处置危险废物。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