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杨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GQKDU7L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龙广镇纳桃村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态塘围堰于2020年6月12日破损,未及时修复,2020年9月23日检查发现你公司养殖废水通过生态塘围堰破损处排出,经公司排洪口(经度105º11'9",纬度25º5'11")处排出,经场内预埋排洪管(DN600)处排出流至养殖场外农用地。义龙新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出具的监测报告,废水化学需氧量为28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为9.4mg/L、悬浮物23mg/L、氨氮19.6mg/L、总磷3.16mg/L、粪大肠杆菌2.4×104个。未根据你公司《龙广镇年存栏15000头母猪扩繁场建设项目报告书》要求“养殖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龙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规范要求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监测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违法认定和处罚的意见(环发〔2003〕177号)》的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封堵破损围堰,将污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汇入龙广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公司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泽波,联系电话:0859-3546223)
(此页无内容)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