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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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义龙新区万屯镇贡新村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黔西南州元豪煤电铝一体化资源深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的黔西南州元豪煤电铝一体化资源深加工项目动力车间(电厂)配套的220KV升压站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核与辐射),擅自开工建设。根据现场提供的项目投标书和项目承包合同,该升压站总投资额为1644.2793万元(大写壹仟陆佰肆拾肆万贰仟玖佰柒拾叁元整)。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升压站建设项目投标报价书1份、升压站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1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