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1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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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17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王洪刚:
    身份证:522321196706054035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义龙新区顶效镇瑞安路27号
    你个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你单位发现油罐桶65个和容积约为7个立方米的铁罐一个,共发现废机油约5.6吨。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10份及数量确认单一份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2020年6月11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2号),告知拟对你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收集经营的废弃机油及储存器皿,没收废弃机油共计5.11吨,油罐桶65个的决定。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没收违法收集经营的废弃机油及储存器皿委托处置所得金额贰仟贰佰玖拾贰元(¥2292.35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委托处置所得罚没款由兴仁市万坤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代缴,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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