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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州环罚(10)〔2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8-28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义龙试验区曾世云再生资源回收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世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0MA6E5QCJ0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新区马别社区小寨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5日对你回收点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回收点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4月,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情况下,你回收点在义龙新区木陇街道马别社区小寨村四组原天顺养殖场内开工建设3条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并生产至今。3条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均含有水洗工艺。现场检查时在回收点南端堆放有大量废塑料瓶(壶),部分塑料瓶使用遮阳网覆盖,存量约为6吨,现场你回收点生产的塑料片(块)约为7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项目相关要求,你回收点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综上你回收点存在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废旧塑料加工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资料》11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8月16日我局向你回收点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6号),告知拟对你回收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回收点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认定你回收点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幅度
       你回收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经我局案件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回收点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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