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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0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义龙新区黎庭玉矿产品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庭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0MA6H8XUT5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绒泥村团结四组
    你矿产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对你矿产品经营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矿产品经营部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矿产品经营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矿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0号),告知拟对你矿产经营部按项目总投资额106000元的5%进行处罚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元)的决定。你矿产品经营部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矿产品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矿产经营部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产经营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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