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黎庭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320MA6H8XUT5Q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郑屯镇绒泥村团结四组
你矿产经营部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你矿产品经营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你矿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0年6月3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0号),告知拟对你矿产经营部按项目总投资额106000元的5%进行处罚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元)的决定。你矿产品经营部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矿产品经营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处罚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矿产经营部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5日
2020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