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义龙消费者协会万屯分会接到消费者余某投诉,称当日在某超市购买方便食品,回家后拿给自己小孩食用一些后发现有异味。经查,发现包装有破损。投诉诉求为赔偿1千元。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发现事实清楚,诉求单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消协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通过远程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赔偿消费者1千元。并立即履行协议,并将截图和收据发到消协工作人员处,远程调解成功。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或接受就餐服务时,一定要记得索取购货凭证、菜单或发票,发生食用或就餐后不良反应,要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就医,并对呕吐或其他排泄物进行留样化验,同时尽快向有关部门投诉,以便在最短时间确认责任主体,有效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