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0〕11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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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罚(10)〔2020〕11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6-2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卓勋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EC9YE1T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德卧镇工
    业园区生辉公司办公楼二楼201室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线监测站房空调损坏,设备脏乱,现场管线布置混乱;在线设施管理台账缺失,无在线设施巡检记录、运维记录、维修记录、故障记录、更换记录等;现场检查企业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工控机、分析仪正常运行,数采仪无数据上传;调阅2020年5月16日至17日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下午16时至夜间21时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持续超标;2020年5月19日现场委托义龙新区环境监测站对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20年5月26日出据的报告(义环测报告[2020]004号),结果显示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345mg/m3,超标1.4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020年6月4日,我局依法对公司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0〕1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决定。
  •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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