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责改字(10)〔2020〕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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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环责改字(10)〔2020〕2号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10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贵州厦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国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220605406

地址:郑屯镇绒泥村赖山组

一、违法事实、证据

2020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2月26日你公司将承包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焚烧炉渣)私自运出倾倒在郑屯镇岩峰村青树子(经度105.093876,纬度25.084851),该农用地属于岩峰村村民李远胜、李远刚兄弟所有。同时你公司在该地倾倒焚烧炉渣时,并未同步配套建设任何的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焚烧炉渣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和承包经营合同3份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清理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并按规定规范处置;

3.对违法倾倒地土地进行治理并恢复生态。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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