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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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3-1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作者: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当事人: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复烤厂

社会信用代码:991522320551908226Y

法定代表人:吴流玉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顶效镇迎宾中路

我局于2020年1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10)〔2020〕1号),2020年3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告字(10)〔2020〕1号)。你单位于2020年3月4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更正处罚主体。我局于2020年3月7日进行补充调查,根据结果,我局综合考虑后认为该案件处罚主体认定存在瑕疵。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原作出及已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10)〔2020〕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告字(10)〔2020〕1号)决定撤销并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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