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食品生产企业:
为有效防止新冠肺炎感染肺炎疫情的传播和扩散,保护广大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在各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业生产之际,特作如下提示:
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各食品生产单位主体对拟上岗从业人员在假期动态(员工去过哪里、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进行排查,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病例有密切接触这三个方面情况的员工不应返程返岗。
2.每日对所有进入企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严格落实体温监测制度,同时进入厂区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做好记录和建档,患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及进入企业。
3.所有上岗员工必须洗手、消毒、配戴口罩、衣帽,并按要求及时更换口罩,废弃口罩应按相关规定安全处置。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接触垃圾或其它与加工食物无关动作后,应按规定清洗手部,保持个人卫生。
二、加强食品安全常态化管理
(一)生产环境条件
1. 保持厂区场所清洁、换气通风。
2.每日对生产车间、化验室、储备室、周边环境、生产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二)进货查验管理
1.保证原辅料有相关的合格证明,有检验记录。
2.建立健全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储存、保管、使用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
1.建立健全关键控制点、食品生产、设施设备消毒保养、食品销售等记录。
2.保证生产工艺和参数与许可申请一致。
(四)产品检验
1.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开展出厂检验且合格后方可销售。
2.建立健全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
3全区水生产企业必须开展源水检验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从事食品生产单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备案登记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2.在企业信息公示栏公示相关证照、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量化等级信息、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一)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自傲作坊备案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单位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违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回收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五)使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六)使用“三无食品”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七)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处10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八)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九)食品生产单位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1.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2.从业人员操作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3.厂区内外环境卫生不干净、不整洁、未开展消毒;
4.食品制作加工未严格规范操作;
5.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建立查验记录的;
义龙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