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政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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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政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2-02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 作者:

 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全区社会稳定,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义龙新区政法机关对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等8类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根据贵州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在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8类行为之一的,政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1.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的;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2.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3.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救治秩序、市场秩序的。

4.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公共秩序的;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5.拒不执行义龙新区工委、管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6.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堵路封村、阻断交通、扰乱交通和社会管理秩序的。

7.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8.实施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特此通告

2020年1月31日

  中共义龙新区政法与群众工作部

黔西南州公安局义龙新区分局   义龙新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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