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3978496N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义龙试验区开发区合心村
法定代表人:曾文新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在线监测数据在2019年11月17日至21日期间颗粒物排放浓度持续超过《铁合金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8666-2012规定的50mg/m3排放限值要求;2.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维修人员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更换布袋除尘设施布袋,未向主管部门报告;3.现场委托贵州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2019年11月27日出具的《黔西南州泰龙(集团)中联冶炼有限公司污染源排放应急监测报告》(HXJC[2019]第1133号)结果显示,你公司排放的污染物中颗粒物浓度为167.1mg/m3,超过《铁合金工业污染源排放标准》GB28666-2012规定排放限值2.34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8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19年12月26日,我局下达《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19〕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出陈诉申辩,我局于12月31日针对你公司召开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中审议会议,现经与会人员研究决定:不予减免,维持原处罚决定,因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罚适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经我局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户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账号:2409090729200053587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0年1月6日
(联系人:黄泽波,电话:0859-3525865,地 址:义龙新区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1209办公室,邮政编码:562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