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黔西南复烤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流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551908226Y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顶效顶效镇迎宾中路旁
一、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调阅你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12月27日在线监测小时数据,发现粉尘监测结果出现间断超标情况,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无在线监测检查记录台账;12月27日14:00-16:00现场委托贵州洪鑫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未超标,但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显示2019年12月27日数据全天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和现场检查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的法律条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3.立即完善管理制度,保证数据真实、有效、达标上传。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2020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