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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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31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环保局 作者:环保局

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环罚20176

 

贵州义龙(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63057207X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新桥镇场坝组新盛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7317日对你单位义龙新区德卧大道道路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工程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1732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义环罚告字20176号,以及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检查照片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结合义龙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义龙新区德卧大道道路立项的批复》区发改批【2014161号,项目投资总额为33600万元,经我局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叁拾陆万元整(¥336万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名:义龙新区财政局

   号:240909072920005358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义龙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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