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对德卧镇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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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对德卧镇页岩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6-02-17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 作者: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

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环罚决字20161

 

德卧镇页岩砖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证号):522328600013235

组织机构代码:L128194-8

地址:安龙县德卧镇陡坡村田湾组      

法定代表人:胡彩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2015 1120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厂烧砖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51120日至1225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等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我局于12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义环责决字[2015]64号、《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义环送字〔20157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义环罚告字20163号、《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义环送字〔20163号)、以及我局环监人员进行后督察照片、影像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我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贰万元(20000.00元)。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名:义龙试验区财政局

    号:240909072920005358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义龙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龙试验区环境保护局

                             0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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