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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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3-27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环保局 作者:环保局

义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环罚20172

黔西南州大不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3220287788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开发西路旁      

法定代表人:顾华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736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义龙顶效镇开发西路旁黔西南州大不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向环保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为证

单位上述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31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处罚告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义环罚告字20172以及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检查照片、影像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结合《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万元¥20000:00)

限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顶效支行

   名:义龙试验区财政局

   号:240909072920005358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义龙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龙区环境保护局

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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