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咱镇人民政府“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太阳能路灯采购邀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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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咱镇人民政府“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太阳能路灯采购邀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20  字体:   点击量: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信息来源:木咱镇人民政府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会议研究,决定对“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创建项目太阳能路灯设备进行邀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商报名竞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邀标项目及实施地点
(一)项目名称:木咱镇“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太阳能路灯采购。
(二)项目依据:(州委办字〔2015〕121号)、《义农移通〔2015〕38号》文件。
(三)项目实施内容:
1、安装6.5米太阳能路灯110盏(规格:灯杆6.5米高,LED30W、太阳能板120W、蓄电池120AH、时长8小,前4全功率、后4半功率)。
2、安装7米太阳能路灯51盏(规格:灯杆7高,LED40W、太阳能板120W、蓄电池100AH、时长8小时,前4全功率、后4半功率)。
3、安装6.5米太阳能路灯37盏(规格:灯杆6.5米高,LED30W、太阳能板100W、蓄电池80AH、时长8小,前4全功率、后4半功率)。
(四)、项目实施地点:木咱村88盏、牛角山村110盏。
二、竞标要求:
   (一)竞标人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二)竞标人必须通过合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竞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四)报名时提交资料: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竞标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谈判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供的复印件须加盖竞标商单位公章)。
三、报价要求:
(一)竞标人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为无效投标。
(二)报价需按招标文件所列项目填写单价和总价。 
四、项目完工时间:2015年9月20前完工。
五、项目验收
由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和项目涉及的村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名确认。
六、履约保证金
由采购人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七、投标人在报价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机构将不退还报价保证金,给采购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纳报价保证金后,未按时参加邀标会议的;
(二)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放弃成交权利或逾期不签订合同的;
(三)投标人不按本《邀标公告》规定和邀标会议要求签订成交合同或企图改变报价中原有承诺的;
(四)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的条件实施项目的;
(五)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投标人在邀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九)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
(十)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的;
八、报价方式及要求:
1、投标人第一次提交的报价为基础报价。
2、邀标会议现场投标人书面报出的报价为最终报价,此报价经询价小组认定即为成交合同价。
3、现场报价可能只进行一次但不排除多次竞争的可能性。
4、现场报价不得高于基础报价。
5、每次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被接受。
九、评审方法:
(一)本次评审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二)如果最低报价有并列情况,由评标小组现场组织再次报价直至产生最低报价。
(三)当评审人员认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成交候选投标人应当对评审人员、采购人的质疑,作出合理的解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说明。否则,评审人员可以取消投标人的成交候选资格。
十、中止采购条款
在此次邀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中止采购:
(一)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对邀标内容及要求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本项目报价要求范围;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十一、违约责任:供需双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合同中约定。
十二、邀标报名
(一)凡有意参加竟标者,请于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2日到木咱镇党政办公室报名,并需交纳保证金5万元(¥:50000.00),未中标企业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二)竞争性谈判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间: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公告期满3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
(三)联系方式
邀标单位:义龙试验区木咱镇人民政府
报名联系人:
黄天仙   电话:15086519745
杜维波   电话:15086588066
                               木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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