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罚(10)〔2024〕2号
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884408557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2023年9月1日,你公司取得《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义龙新区荷花村荷花组临时料点采空区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备案总投资350万元。2023年9月27日,你公司委托贵州省三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义龙新区荷花村荷花组临时料点采空区粉煤灰渣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根据环评报告书显示项目总投资350万元人民币,总占地面积4.12公顷,设计回填处置你公司生产产生的粉煤灰、炉渣51.34万立方米,最大回填高度46米。2024年2月23日项目环评通过专家二次评审,通过评审后的环评文本需挂网公示,公示截止日为2024年3月11日,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还未获得项目环评批复。2、根据项目环评要求需建设一座400立方米渗滤液收集池,截排水沟500余米,6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及全场防渗系统等。2024年2月1日,你公司在未获得项目环评批复情况下委托贵州盈祥商贸有限公司开始对项目采空区进行防渗膜铺设及渗滤液收集池建设等工作,截至检查之日,底部防渗膜已基本铺设完成(铺设面积约25000平方米),渗滤液收集池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建设渗滤液收集管、地下水监测井等。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5日制作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企业环保工程师罗启高;2.2024年3月7日对企业环保工程师罗启高询问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4年3月7日对企业委托的建设单位贵州盈祥商贸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何开伦询问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4.2024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取证资料》3份;5.关于义龙新区荷花村荷花组临时取料点采空区粉煤灰及灰渣综合利用项目受理公示1份;6.《义龙新区荷花村荷花组临时取料点采空区粉煤灰及灰渣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7.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与贵州盈祥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义龙新区新桥镇荷花村荷花采空区灰渣综合利用合同》1份;8.罗启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9.何开伦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0.《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2024年3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4〕2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相关裁量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日
2024年4月1日
(联系人:杜雄飞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