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彩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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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红星工业园区孵化器场所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义龙新区木陇街道红星工业园区孵化器场所内对你公司砂石加工生产线进行现场执法检查。你公司“红星医疗产业生产加工基地项目”已进行部分场地平整,场地四周堆存有已开挖的土石方约1000方。场地中间建设有一条砂石加工生产线,检查时未生产,主要生产设备有1台破碎机,1台分离机和4条传送带。砂石加工生产线旁5堆成品细砂露天堆放,合计约3000余方。场地上停放有1辆运输车和1辆铲车,场地入口处办公室旁停放有1辆洒水车。你公司已获得批复的《红星医疗产业生产加工基地建设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对已建成投产的砂石加工生产线进行评价,砂石加工生产线无环评手续。综上,你公司已建成并投产的砂石加工生产线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7份等证据为凭。
2023年12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5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元柒角整(¥1055.7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裁量幅度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对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相关裁量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伍元柒角(¥1055.7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