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进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7C40AF95
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顶效街道迎宾东路8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并委托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液阻、气液比和密闭性开展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加油站正在营业,建有3台汽油加油机(编号分别为:1号、2号、3号),配套建有一套油气回收装置。2号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检测口因2023年5月改建时被遮挡,无法进行液阻检测。根据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9月2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JJC-2023-047),你加油站3号汽油加油机的液阻检测结果不达标。
综上,你加油站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加油站下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10)〔2023〕18号),责令你加油站于2023年10月31日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工作完成后,2023年10月20日你加油站委托贵州达济检验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油气回收装置开展自行检测。根据2023年10月24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JJC-2023-065),你加油站1号、2号、3号汽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的液阻检测结果均达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2023年9月19日对你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赵进前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3年10月20日对你加油站站长黄勇做出的《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3年9月19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2份;4.油气回收检测报告一份;5.黄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6.黄勇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黄勇提供的任职文件一份;8.黄勇提供的整改报告一份(附油气回收检测报告)。
2023年11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9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的决定。2023年11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的陈诉申辩意见书》,你公司申请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2023年11月28日我局召开案件审查会议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讨论认为,你公司对我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已积极整改,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在《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9号)中已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且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形,故对你公司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陈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
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相关裁量规定。经我局案件讨论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室申请缴款账号,并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或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年12月4日
(联系人:杜雄飞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