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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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册亨南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违法条款和陈述申辩(听证)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2月3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2#工业窑炉生产线烟囱排口氮氧化物在线数据异常。
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工业窑炉生产线烟囱排口烟气进行检测。根据2023年2月8日黔西南州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KJC-2023-0103),你公司2#工业窑炉生产线烟囱排口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的最高浓度(折算浓度)分别为58.4mg/m³、25mg/m³,均达标;氮氧化物最高浓度(实测浓度)为1988mg/m³,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其他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240mg/Nm³),氮氧化物超标7.3倍。
以上事实,有《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贵州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检测报告(HKJC-2023-0103)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2023年4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罚告字(10)〔2023〕1号),告知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的决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含缴纳罚款的银行名称、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专项处罚裁量表(四)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项违法情形及第七条减轻处罚情形有关规定。
经我局案件审查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处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处罚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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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9日
(联系人:张会琳、石胜会 联系电话:0859-3546223)
